可搬式吊籠租賃合約 |
| 立租賃契約書出租人: |
松和企業有限公司 |
(以下簡稱 "甲方") |
| 與承租人 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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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以下簡稱 "乙方") |
| 經雙方協議訂立本可搬式吊籠租賃契約,條例及條件如下: |
| 一、租賃標的物:可搬式吊籠型式台數及附屬配件一批 (以下簡稱 "本標的物" )。 |
| 二、本標的物價值:壹台新台幣伍拾萬元整,以此類推。 |
| 三、租賃方式:採日租方式 。 |
| 四、租賃期限:自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 年 月 日止。乙方應於期限屆滿當日歸還甲 |
| 方。若欲續租,乙方應於租期屆滿前二日向甲方洽商,並另行簽訂新約,否則本約屆期即為終止。 |
| 五、租金及其他費用計費之方式: (租金按租用日期計費,其他服務費用則實做實算)。 |
| 六、租金及其他費用給付方式:採零租承租時應於退租時,乙方應立即付清費用,採月租方式承租時每 |
| 屆月底應結算一次,乙方應給付7天內到期票予甲方,否則以乙方違約論。 |
| 七、履約保證金:乙方應簽具履約保證本票,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元整交付甲方,作為履約保證,若乙方 |
| 違約時,甲方有權隨時提示聲請法院裁定以追償甲方之一切損失。 |
| 八、使用及轉租限制: |
| (一)乙方使用。乙方並非出租人任何目的之代理人,租賃期限內乙方不得對本標的物之任何零件或附 |
| 件作任何修護或更換,乙方除依契約有權使用外,並不取得其他任何權利,並不得提供作為其他用 |
| 途之抵押或保證。 |
| (二)乙方應妥善管理本標的物,若因乙方之疏忽或過失致使本標的物受損或遺失時,乙方應無條件負 |
| 損害賠償之責任。 |
| (三)乙方使用本約之標的物時,若發生故障,應即通知甲方前往處理,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自行拆 |
| 卸修理,否則因而造成之損失概由乙方負責。 |
| (四)本租賃標的物屬甲方之財產,本契約僅係將本標的物租與乙方,未經甲方之同意不得將本標的物 |
| 遷移至他處、或轉租、或出借予他人,否則以違約論。 |
| 九、違反合約:在本約有效期限內,乙方若有違反本約之規定時,甲方得隨時收回本標的物,並終止本 |
| 合約;乙方應立即付清租金,及應負擔一切之費用,不得藉故拖延,甲方並保有權利追索因此違約 |
| 所造成之一切損失及應得利益。 |
| 十、責任區分: |
| (一)乙方自行現場按裝、移動、拆解等,及使用本標的物時,應確實遵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使用, |
| 如因人為疏忽或不遵守前開之規定而導致事故發生,其責任由乙方自行負責。 |
| (二)如甲方現場按裝、移動、拆解時,而乙方於正確使用下因標的物結構上原因產生故障,而導致事 |
| 故發生時,其責任由甲方自行負責。 |
| (三)如事故發生時,乙方應立即向警方報案,並通知甲方前往處理,事故之責任區分由勞工局勞工檢 |
| 查所鑑定後,由法院判定。 |
| 十一、逾期使用: 本約期滿時,乙方應立即自動將本標的物及配件,清點交還甲方。 |
| 十二、本合約為一式正本二份,甲方、乙方雙方各執一份為憑。 |
| 十三、本合約若有未盡事項,依據現行法令、善良風俗及習慣之處理準據。 |
| 十四、本合約自簽訂之日起生效,期滿即時失效。 |
| 十五、本合約之管轄法院為 "台灣台北地方法院"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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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甲 方:松和企業有限公司 負責人:楊勝凱 |
| 統一編號:86597154 |
| 電話:(02)2947-5011 傳真:(02)2941-8795 |
| 地址:235 新北市中和區立人街25巷1號1樓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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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乙 方: 負責人: |
| 統一編號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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傳真: |
| 電話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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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地址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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﹡ 履約保證商業本票張貼處 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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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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